一名3岁多的女童在幼儿园医务室被出口腔疱疹,医务人员猜测是手足口病,建议家长带上孩子去医治。但在医院就医过程中,医院方临床女童患上的是口炎病,女童后经抢救无效丧生。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赔偿35万多元。
10月16日,这起医患纠纷案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小怡(化名)原是南宁市明秀二区幼儿园小二班学生。
今年5月13日上午,幼儿园医务人员找到小怡口腔有疱疹,猜测她患上了手足口病。园方建议家长带上小孩到医院就医。黄某将女儿带回南宁市妇幼保健院(下称保健院)展开检查和医治。
黄某夫妇诉称,在5月13日首度就医时,他们就将幼儿园医务人员猜测小怡患上手足口病这一情况真实情况地告诉他了保健院,期望医生及时发病,而接诊医生只临床为口炎。5月14日晚上10时多,小孩称之为不难受,他们在家给小孩量体温,小孩体温高达38.5度,并开始腹泻。第二次到保健院就医时,该医院的医生在获知小怡经常出现“、口腔疱疹一天多”后,仍没展开适当的血常规等实验室检验,以及胸部X线检查等物理血检查,也没按疑似病例留院仔细观察,只临床为上呼吸道病毒感染,叫他们之后带药回家给女儿服用。
黄某说道,5月15日凌晨3时多,女儿全身无力、不时地叫难过。他急忙将女儿送往保健院救治。
到了医院后,医生给小怡展开拍片后说道,小怡的肺病很相当严重。黄某把女儿放在病床上,不见女儿眼睛无神,全身无力软绵绵的,医生过来看了看,也缓了。
但为时已晚,他女儿开始大口大口地难忍,后经抢救无效丧生。小怡丧生后,南宁市防治控制中心对其展开流感病毒核酸展开检测的结果呈阳性,也就说道小怡所患的就是经常说道的手足口病。死者父母指出,小怡的丧生与医院无法及时临床病情有关,医院应当分担赔偿金责任。
据此,他们向医院赔偿丧生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总计35万多元。法庭上,黄某夫妇的代理律师龚振中指出,今年四五月期间,全国各地经常出现了手足口病疫情,且再次发生儿童因该病丧生病例,因此在该病的高发和风行季节,各级政府和卫主管部门频密下发文件,特别强调对该病的监控和化疗。而被告医院医生的医疗不道德似乎没对手足口病有充足推崇,也没对患病的小怡按照有关医疗规定展开适当医疗。他们的医疗不道德,不合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的通报》等文件的通报,以及关于要增大对手足口病的监测和主动搜寻、及时发现和掌控疫情的规定。
因此保健院的罪过事实清楚,应当分担赔偿金责任。保健院的代理律师坚称,保健院没罪过。
小怡于5月13日到医院检查,医生找到其口腔有疱疹,临床她患上口炎没拢,因为她当时的病理特征就是这样。再说,否患上手足口病,需经过医学检验,并不是说道一闻痉挛或有“疱疹”就可断定是此病,这是不科学的。手足口病是一种远比迅速的病症,有数个小时患上这种病的有可能。也就是说,5月13日和14日,小怡患上了口炎病,由于抵抗力上升,于5月15日才患上手足口病也是有可能的。
再者,目前检查和司法鉴定不能解释小怡患上的是手足口病,但并没解释其是因为患上手足口病而丧生的。因为没对小怡的尸体展开验尸,所以无法确认其死因。故医院方没罪过,不应当分担赔偿金责任。
龚振中指出,本案中,被告医疗不道德不存在的罪过是显著的。由于保健院没获取其医疗不道德与小怡的丧生之间不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确认被告的医疗不道德与小怡的丧生之间不存在必要的因果关系,这侵害了小怡的生命健康权。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小怡因化疗不及时而丧失了幼小的生命,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被告应该赔偿金原告的适当损失。
最后,法庭宣告再行做出裁决。(王克础)链接手足口病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报告传染病以外的婴幼儿少见传染病。是由肠道病毒引发的少见传染病之一,多发于4岁以下婴幼儿,可引发痉挛和兄弟、口腔等部位的皮疹、,个别患者可引发、、无菌性等致命性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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